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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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觀湖套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鎮義
相 對 人 觀湖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鎰銘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鳳小調字第304號給付公共電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99年12月9日中午12時1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莊琇晴
調解 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邱鎮義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楊鎰銘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
整(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至十月共計四個月之集水塔公共電
費肆萬肆仟陸佰零玖元之四成計算),給付方式:於民國九
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前給付完畢。
二、兩造同意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月(共兩個月)之集水
塔公共電費由聲請人負擔六成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四成之
費用。
三、兩造同意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份開始之集水塔公共電費,由各
住戶依水錶收費,有關水費支出之相關維修亦由水費專款基
金專戶支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邱鎮義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楊鎰銘
調 解 委 員 蘇盛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琇晴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