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林育脯
陳麗妃 呂乾舜 曾皇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福財潘福春陳俊廷 間排除侵害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送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276、278、280、28
2、284號之房屋稅籍資料。㈡請提出屏東縣○○鄉○○段866之6、866之7、866之8
、866之9地號土地之歷年異動索引資料(姓名 勿遮隱 )暨歷年登記謄本(含人工手抄本、舊簿)。
㈢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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