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王馬明珠 被告 黃韜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影本。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韜育刑事部分,業於民國107年9月5日辯論終結,並於107年9月19日判決,有本院判決1份在卷可佐,且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而原告王馬明珠係於同年9月26日上午10時,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循字04838號狀收狀章日期可考(參見本院卷第1頁),足見原告係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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