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韋英嬌 被告 葉奇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