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國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娜慧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國利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林娜慧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經指定保證金5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07年8月2日到案執行,受刑人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員警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存卷可查,此外,復查無受刑人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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