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07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志賢
被告 陳威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3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及計算方式
1
68,240元
111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無
2
24,113元
111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7.17%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