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錢師風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