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 陳霏慶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玲 律師
童雯眴 律師 周耿德 律師 宋亞澤 被告 陳柏諺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淑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複代理人 連雲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報訴之聲明第三、四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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