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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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劉鳳嬌
范文發 被告新興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