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44號原告 陳進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敏菱陳姵苓 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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