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暐智選任辯護人李振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暐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徐暐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刑法第30
4條第1項強制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8月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業經本院於102年9月16日裁定解除,而羈押期間則將於102年11月
8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業於102年8月22日裁定准被告於出具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見本院卷一第144頁),惟被告覓保無著(見本院卷一第159頁),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2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劉育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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