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訴訟代理人 李聰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鑫菓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1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