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慶忠
相 對 人 鄭婉玲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遺囑事宜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
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
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
第5條、第25條亦有明定。又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
人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
件法第12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相對人如何執行遺囑執行人事務聲請調解,核屬家
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10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被繼承
人 黃福祥 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有被繼承人黃福
祥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
前段及第127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