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19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 周子幼
被 告 蔡福生
蔡明沾
洪秀美
蔡文瑛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年
被 告 蔡清香
蔡麗香
訴訟代理人 鄭靜慧
被 告 蔡瑞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5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又期日,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
他休息日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月25
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該日為休息日,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5
5條立法理由,為免當事人於休息日尚須至法院參與期日,
並免除當事人因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勞費,另兼顧當事人於
收受判決後之法定救濟期間,不至因109年6月25日至同年
月28日之連假而受影響,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
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