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古秀甘
相 對 人  張足仔
相 對 人  郭浩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
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
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本法所稱無資力者,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二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特
殊境遇家庭。三其可處分之資產及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低於一
定標準。同法第5條第1項亦有明定。依前開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修正理由:「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
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
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
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參考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
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可知,本條為民事訴訟法訴訟救
助之特別規定,法律扶助之申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各分會審核後,認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法
院在其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認聲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107
條第1項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向相對人提起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訴訟,業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聲請扶助,經該分會審
查後,認其資力扶合符助標準,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且依卷內資料,
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婉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