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告 陳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清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31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