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羅松春 即 詹基強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