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中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鄧中行 、 朱靜芬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043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58,2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0,68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0,1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