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朱惠楨 原告 林建慶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林佑慶 等4人(即 林游金蓮 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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