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㈠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交付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劉清景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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