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29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威爾斯美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李朝富
被   告  簡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94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3月20日下午4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
3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8日向訴外人高雄市私立威
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下稱威爾斯補習班)報名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18,000元之補習課程(下稱系爭課程),被告於
向訴外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資融)辦理分期
付款貸款後,由仲信資融將系爭課程費用支付予威爾斯補習
班,而被告依約每期應給付1,000元予仲信資融。嗣被告未
按時繳付分期付款金額予仲信資融,尚積欠17,000元未清償
,仲信資融即依與原告之約定,於被告未繳款達60天時,出
示資料由原告買回並讓與債權予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補習
服務契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同意
書、債權移轉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前
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於異議狀中僅述及該項債務尚有
糾葛等語,並未具體指出糾葛之事由,其經合法通知亦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難認被告前揭異議可採,是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
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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