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50號聲請人奇勝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0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嘉威聯合會│台灣中小企│95年6月15日│3,497元│0000000││││計師事務所│銀五股分行│││││││ 張威珍 ││││││├───┼─────┼─────┼──────┼─────┼─────┼──┤│002│ 侯素嬌 │聯邦 商銀蘆 │95年6月20日│12,500元│0000000│││││洲分行│││││├───┼─────┼─────┼──────┼─────┼─────┼──┤│003│澄澤數位科│新光商銀連│95年5月5日│15,750元│0000000││││技股份有限│城路分行│││││││公司 彭春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