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九五000一五七號),已免除被告羈押。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徐淑芬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