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一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旺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余一
隆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1,20
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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