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307號
原 告 吳素珍
被 告 陳虹蓁 即 陳虹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
新台幣4萬元本息。惟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
區○○里○○路○○○號12樓之1,不在本院轄內,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憑,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尚屬有誤,爰依原告
之聲請,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