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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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95號聲請人許學鋒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佘國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本票原本壹紙。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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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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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本票原本壹紙。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