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686號債權人 王信淵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又懿 、 蔡弦原 、 蔡佩俞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胡又懿、蔡弦原、蔡佩俞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宋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