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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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無瑕疵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 林美姬
黃玉卉 仰崇仁 諸柏仁 楊雅婷 魏旭泉 陳丹荔 彭仁麒 莊裕賢 李儀瑩 呂琪儀 葉姿慧 彭琬玲 羅斐慧 施文龍 黃榆晴 李慧珍 王玲鈴 黃冠銘 蔡文錦 黃靖婷 王信吉 羅幼嵐 李吉明 簡惠敏 蔡曉菁 陳政杰 尤庭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無瑕疵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伍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 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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