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明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載有債務人名字之債權讓與證明及合法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