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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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0號聲請人 戴呈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解再能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