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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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區規約條款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2號原告 旭嘉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告最愛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嘉衛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規約條款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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