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違禁物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聲請書。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麗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家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