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27號上訴人 尤鳳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雖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其既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具狀聲請第三審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具狀向第三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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