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 彭鈺龍 被上訴人 彭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桃園市復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中壢區復興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郭顏毓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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