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上訴人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被上訴人 李進益 即被告樓
衣志綱 許懷文 劉益成 譚慧豐 智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勞動),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勞動),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上訴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李進益給付898,896元、被上訴人劉益成給付870,0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768,896元【計算式:15,000,000+898,896+870,000=16,768,896】,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364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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