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順建具保人黃淑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更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湯順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黃淑媛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99年度執字第104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湯順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現金保證,由具保人黃淑媛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與另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到庭,經檢察官諭知分6期繳納罰金,一期未繳視為全部到期,得逕行拘提,受刑人僅繳交4期即未再繳交,經檢察官囑警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無著等情,此有判決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98年度刑保字第98000503號)、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湯順建個人基本資料、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證。併參酌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黃淑媛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足佐,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