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立言具保人黃玉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2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九000一八五號),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龔立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黃玉芳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185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龔立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黃玉芳於民國99年5月10日出具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9000185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