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439號債權人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彭國禎 、.○○、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彭國禎部份之聲請駁回。
本件就債務人丙○○、乙○○、己○○、戊○○、丁○○請求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部份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國禎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98年12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彭國禎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謄本,債權人已於98年12月9日、98年12月24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惟迄未釋明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