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4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2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7日│96年11月28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81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8年度訴字第72號│98年度訴字第788號││├──┼───────────┼────────────┤│審│判決│98年2月26日│98年10月13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訴字第72號│98年度訴字第788號││├──┼───────────┼────────────┤││確定│98年3月19日│98年11月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