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謝隆昌 再審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彭祐宸 律師
江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李永裕律師及複代理人彭祐宸律師、江俊傑律師,應予更正如上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蔡志宏
法官趙彥強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