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文彬郭文龍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如附表
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示
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之
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
│1│補正被繼承人 郭金通 之全體│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
││繼承人為被告,及將全部遺│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
││產列表,並變更訴之聲明,│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
││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
│││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
│││以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所│
│││列之被告非為全體繼承人,當事人適│
│││格有欠缺,及原告起訴狀所列遺產亦│
│││非全部遺產,應予補正。│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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