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重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94年7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4002334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5年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