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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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0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之兄因腦部手術住院,家計賴被告維持,被告又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4年8月1日執行羈押,並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94年8月5日判處罪刑在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又聲請人家庭狀況如何,核與本院執行羈押原因無關,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呂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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