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
徐祐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5月3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黃俊雯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