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146號
原   告  洪秋碧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
被   告  張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鐵柱圍籬拆除。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4-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
○路○○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系爭不動產左右
與後方均為他人之建物,僅能由前方經過臺南市○○段○○○
號(下稱系爭土地)通行至臺南市○○區○○路,系爭不動
產乃屬袋地,原告及系爭不動產之使用人均有權通行系爭土
地。惟被告以其向臺南市政府取得系爭土地,並設置如附圖
所示之編號A部分之鐵柱圍籬不准原告通行系爭土地至文化
路,侵害原告之通行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
告將鐵柱圍籬拆除。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系爭不動產左右與
後方均為他人之建物,僅能通過系爭土地至臺南市○○區
○○路,系爭不動產屬袋地,對系爭土地有通行權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並經本院現場勘驗,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可佐,堪認
系爭不動產屬袋地,對系爭土地有通行權。
(二)通行權人對通行地有通行權利,性質上屬袋地所有權之擴
張,通行地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均有容忍之義務,倘予以
阻止或為其他之妨害,通行權人自得請求予以禁止或排除
,且所妨礙者,不限於通行之周圍地,即在與道路相通之
公路,亦然,此時,通行權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物上
請求權請求禁止或排除。查被告雖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惟其占有系爭土地並設置鐵柱圍籬妨礙原告之通行權,
依上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被告將如附圖
所示編號A部分之鐵柱圍籬拆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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