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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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告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維康 訴訟代理人 周美靜
張智學 律師被告 鄭裕範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鄭瑩鈺
莊明學 莊明軒
許世興 許慧映 林貴蘭 林芳文 鄭錦文
鄭錦雲 廖瑞祥 廖佩瑛
鄭景仁
鄭景升
鄭至妙
林貴菊 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被告 林晴琁 特別代理人鍾竹簧律師被告 林延婷
林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並就附表所示事項於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兩造關於本件就系爭合約相關事項流程):編號年.月.日事實證據(出處)備註1105.4.30兩造簽訂合建契約書,原告當場交付其於同日簽發、未載到期日及受款人之面額1200萬元本票(票號TH0000000號)給見證人 吳聰億 律師系爭合建契約(本院卷第29-59頁)、吳聰億律師陳報狀及本票影本(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卷,下稱簡上卷,第157-159頁)由台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於110年5月13日出具付款保證書,保證書有期限至111年5月13日(簡上卷第87頁)02106.7.26斗六市○○段0000地號國有地以被告名義承購登記地籍異動索引(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下稱重訴3號,卷一第25頁)03106.9.14前項國有地完成移轉登記給原告名下土地登記謄本(重訴字第3號卷一第29頁、卷二第31頁)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1條約定,原告應於過戶後5個月內領取建造執照04107.1.19原地主 許鄭錦綉 於106.2.22過世,繼承人許世興等2人完成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系爭土地繼承及分割、合併前後之土地登記謄本(簡上卷第181-397頁、重訴3號卷一第159-208、卷二第31-41頁)05107.1.23原地主 鄭裕篤 於106.3.21過世,繼承人鄭瑩鈺等4人完成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同上06107.9.8原告與被告鄭裕範等地主就合建面積縮小及預定進度開會討論會議記錄、預定進度表(重訴3號卷二第45-51頁)依預定進度表所示,自107年9月11日至動土開工期間為10月又3星期(即預定108年8月4日開工)07107.12.27系爭土地辦理分割、合併完畢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重訴3號卷一第158-208頁08108.6.11原告取得雲林縣政府(108)(雲)營建字第653號建照執照雲林縣政府(下稱縣府)111年3月22日府建管二字第1113910814號函送系爭建案相關資料(重訴3號卷卷一第111頁以下)規定開工期限為領照後六個月內(重訴3號卷一第113頁)09108.7.24被告鄭裕範向原告領取54,000元房租及押金被告簽收之領款證明單(本院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卷,下稱六簡卷,第20頁)10108.9.18原告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申請第1次變更設計掛申請書暨相關資料(重訴3號卷一第395頁以下)為何要辦理變更設計,與原建照執照之關係如何?原告可以依原建照執照開工嗎?申請變更設計之結果如何?11108.10.24被告鄭瑩鈺等15人、原告公司與台灣土地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書台灣土地銀行信託契約書(簡上卷第145-156)台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110年2月4日虎尾字第1100000381號函(六簡卷第53頁、本院卷第325頁)11109.2.13原告匯30萬元搬遷費給被告鄭裕範為銀行匯款申請書(六簡卷第20頁)12109.3.19申請核發開工執照建築執照開掛號申請書及網路上傳申請資料(重訴3號卷一第341-394頁)依網路傳輸管理系統資料「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所示,系爭工程業於109年3月19日開工?13109.3.24縣府函覆原告開工申報書缺部分資料縣府109年3月24日府建管二字第1090022635號函(重訴3號卷一第342頁會影響開工嗎?結果如何?14109.12.22原告訴請被告鄭裕範履行契約民事起訴狀(六簡卷第1頁)斗六簡易庭於110年3月9日判決原告將1200萬元之本票經金融機構為保證付款並交付給見證人吳聰億律師同時,被告應自建物遷出(六簡卷第61頁以下)15110.3.16及29日原告與被告分別就前項判決提起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1號上訴民事上訴狀(簡上卷第9-14頁)於11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110年11月4日判決被告鄭裕範應自建物遷出16110.5.13台中商業銀行永靖分行就保證本票(票號TH0000000)出具付款保證書付款保證書(簡上卷第87頁)保證書有期限至111年5月13日,嗣辦理繼保至112年5月13日(本院卷第329頁)17110.9.1被告鄭裕範以上訴人即本件原告未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5條、補充協議第2條交付經銀行保證付款之1200萬元本票予被告,及原告未於106年12月26日前取得建照執照、107年3月26日前開工,違反系爭合建契約第11條約定,主張解除系爭合建契約民事準備書(二)狀(簡上卷第439-451)於110年9月13日送達原告訴代張智學律師(簡上卷第457頁)17110.11.10原告就簡上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475號強制執行卷於111年5月31日執行完畢18110.12.22被告鄭裕範以「本件原告未依系爭合建契約第15條、補充協議第2條交付經銀行保證付款之1200萬元本票予被告,及原告未於106年12月26日前取得建照執照、107年3月26日前開工,違反系爭合建契約第11條約定,主張解除系爭合建契約」對原告提起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請求確定合建關係不存等事件民事起訴狀(重訴3號卷一第11-16頁)19111.5.24被告鄭裕範撤回前項訴訟言詞辯論筆錄(重訴3號卷二第6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