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23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美亮張倖華高國慶張金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據本票影本所示,面額非為1,788,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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