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23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張美亮 、 張倖華 、 高國慶 、 張金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據本票影本所示,面額非為1,788,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