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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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即受刑人)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免除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德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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