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十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本院台中簡易庭八十八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五五號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七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提出上訴狀,僅聲明對本院八十八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五五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依前揭規定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未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就前開未提及之事項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憲智~B法官郭德進~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