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矚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矚易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三年度矚易字第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三年度矚易字第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尚有部分犯罪事實亟待查證,是本院認為本件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卓春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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